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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多万请装修公司代购家具,没想到坑竟然这么大,装修的人都来看看这个案子
业主和装修公司说,代购榉木家具,实际到位的家具不含榉木,业主说地毯要全进口的,装修公司拿不出进口证明。
业主要装修公司代购家具究竟有多坑,日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可以看一看。
2017年底,章女士在江干区城市之星购置了一套房产,与杭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确认了家具软装、地毯采购清单,总价76万余元。
等到装修公司把家具都采购齐全后,双方对装饰公司提供的家具、地毯是否符合约定材质产生了争议。
原来,章女士与装饰公司约定整屋家具基本采用榉木实木框架材质,地毯为新西兰进口。但章女士检查装饰公司提供的家具发现,大部分家具并非榉木实木框架,地毯也缺乏进口证明材料。双方协商不成,章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软装合同,并由装饰公司“退一赔三”。
装饰公司认为,合同已经基本履行完毕,家具即便存在问题也应该减少相应价款,不需要全部退货。所涉家具是装饰公司向某家具公司定作的(约定价款20余万元),定作时约定的材质就是榉木实木框架,所以装饰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三倍赔偿。
为了查明事实,法院追加了负责生产家具的某家具公司参加诉讼。家具公司陈述,虽然当时合同约定的家具材质是榉木实木框架,但后期深化图纸时,装饰公司的工程师变更了家具材质,家具公司是按约定生产的。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案涉三方实地对家具材质进行了确认,确认有16件家具约定采用榉木实木框架,但实际不含榉木;另有8件家具约定采用榉木实木框架,但实际仅在部分位置含有少量榉木。
法院认为,被告装饰公司自行对外定制有关家具、采购配饰,赚取了高额差价,应当承担出卖人的合同责任。被告装饰公司提供的家具中,大部分家具材质与双方约定的不符,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解除对全部家具的买卖合同应予准许。对于地毯采购问题,被告提供的材质证明不足以证明案涉地毯材质系进口,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地毯采购买卖合同关系的主张,亦予以准许。但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的装饰设计部分、硬装部分,不应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法院认为,被告装饰公司与原告约定家具材质为榉木实木框架,但与家具公司变更约定为不含榉木或仅含少量榉木材质,装饰公司向原告交付的家具不符合双方约定材质的家具,显然属于欺诈行为,应当增加赔偿原告。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有关合同,装饰公司返还货款67万余元,并酌情判决装饰公司增加赔偿8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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