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购买实木家具未到货 消费者起诉商家获赔
王女士欲购买实木家具,与某建材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预付款30000元及定金5000元,但建材公司人员在上门测量并收款后,未按约交付家具,故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某建材公司返还预付款并双倍返还定金。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判决支持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诉称,其经朋友介绍认识于某,4月份,于某以某建材公司的名义上门测量,并与王女士签订《建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女士于当日支付预付款30000元及定金5000元,建材公司6月份交付家具,合同上加盖了某建材公司合同专用章,于某向王女士出具了收据,收款人为于某。但其后,王女士无法联系到于某,于某及某建材公司也未交付家具。
被告某建材公司答辩称,其未与王女士签订过任何合同,也没有收到过王女士的钱款。在本案纠纷发生时,某建材公司曾经向于某出具过授权书,授权其以某建材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故王女士应向于某主张返还钱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作为买受人已按约支付预付款和定金,某建材公司作为出卖人亦应按约履行交货义务,其至今未交付货物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法院对王女士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建材买卖合同》、并要求某建材公司返还预付款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某建材公司虽提出其未与王女士签订合同、实际收款方为于某的抗辩理由,但于某收款及签订合同均以某建材公司名义,合同上又加盖了某建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某建材公司疏于履行监管义务,所以于某的行为所产生后果,应由某建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