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未按约定使用金丝楠木成都一家具厂因消费欺诈被判三倍赔偿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认定家具厂向业主提供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装修材料构成消费欺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家具厂向业主三倍赔偿。
2021年12月5日,业主与某家具厂签订定制产品合同,约定由家具厂承揽其住宅装饰工程项目,并在合同中约定部分材料需使用金丝楠木。业主于同月支付了部分货款10万元。在部分装修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后双方因剩余装修款的支付产生纠纷。
家具厂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在举证期内提起反诉。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将本、反诉合并审理。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对涉案家具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涉案家具材料并非双方合同中约定使用的金丝楠木。
该家具厂主张,请求判令业主支付装修欠款、误工损失、工厂资金周转收益等7万余元。
业主辩称,家具厂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且由于家具厂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虚假材料构成欺诈,故要求该家具厂返还已支付货款10万元并三倍赔偿装修费用13万余元。
家具厂表示,双方在结算时已确认业主应向家具厂支付剩余款项6万余元,产品质量问题可通过维修售后解决,案涉家具属于定制产品并且经业主验收确认,故不应支持业主要求返还已支付货款并三倍赔偿装修费用的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关于业主请求家具厂返还已支付货款10万元的请求,法院认为业主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产品使用期间的质量问题是由产品质量本身导致的,也不能证明产品质量问题达到了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业主主张家具厂退还已支付货款10万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业主请求家具厂三倍赔偿装修费的请求,法院首先认定业主的装修花费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生活消费”,双方法律关系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定义,故本案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家具厂作为产品生产销售方,其生产产品经鉴定未使用合同规定的材料,其行为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支持业主请求家具厂三倍赔偿装修费13万余元的请求。
判决后,家具厂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